摘 要: | 我国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的制度建构已经形成具有本土色彩的制度底色,包括基于自身的社会治理能力、社会文化、组织力量。与之相比,该制度在域外已有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根据美澳等国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中的正负反馈,结合本土社会实际,应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其中,限定义务主体、扩张义务内容、依靠检察系统是值得坚持的本土路径;明确责任后果、突出个体报告义务需要借鉴美澳等国的经验;类型化实施主体、明确报告范围则是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的远景目标。长远来看,完善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的运作程序,需要专业化的独立机构,但也应当注重现实路径,发挥检察系统促进制度建构的过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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