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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概括条款的识别标准与类型构造
作者姓名:刘亚东
作者单位: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XRZ2021022)。
摘    要:民法学界对于概括条款的认识存有分歧,至今仍无共识。精准界定概括条款必须遵循“形式特征+实质功能”双重标准。形式特征为不确定性、要求价值补充、不可直接涵摄以及结构上的兜底性;实质功能为接受援引、灵活适应以及授权。遵循此标准,《民法典》中存在微观层次、中观层次以及宏观层次三类概括条款。微观层次的概括条款可称之为小概括条款,调整的是民法中的某一条规范,作为某一条款的兜底条款;中观层次的概括条款可称之为中概括条款,调整的是《民法典》中的某一分编,作为某一分编的兜底条款;宏观层次的概括条款可称之为大概括条款,作为整个《民法典》的兜底条款。三类条款均是转介条款,均适用案例群方法,但是由于各类条款解决问题的不同,形成各自案例群所转介的因素也遵循从微观到宏观的原则。

关 键 词:小概括条款  中概括条款  大概括条款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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