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长期以来检察建议作为检察监督权行使的重要方式,将其作为权力形态论证不足。有关检察建议的立法分散,检察建议权行使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公权力属性存在争议。权力内部的结构性缺陷,影响司法实践并呈现为监督刚性不足、监督程序形式化、监督文书不规范等问题,规范检察建议权行使具有现实紧迫性。需要形成“制度—本质—实证—规范”研究范式,明确检察建议的公权力属性,秉持从地方立法到国家立法,再到统一的《法律监督法》的立法模式。同时需要通过优化办案程序、建构分层递进式监督路径、引入第三方咨询、评估机制、扩大公开宣告和听证、借助大数据赋能等多条规范化路径来实现检察建议的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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