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跨境补贴具有资本流动的跨国性,包含跨境贸易补贴与跨境投资补贴两个方面。在跨境贸易补贴方面,欧盟反补贴实践引发相关法律问题,一是欧盟委员会引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11条将中国政府的财政资助行为归于埃及政府所为的适当性,二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可适用性。与此同时,在跨境投资补贴方面,欧盟立法动向引发的法律问题在于,《外国补贴条例》的适用是否会导致欧盟违反其缔结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对于欧盟反跨境贸易补贴措施,在中国企业寻求自身救济的同时,中国政府可推动制定规制跨境贸易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多边和/或区域规则。对于欧盟反跨境投资补贴措施,中国应与欧盟充分交换意见,同时加强补贴合规自查,并基于竞争中立原则完善补贴的国内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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