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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得税减税的规定的决议
摘    要:自从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定股定息以后,前政务院1950年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分别对某些行业减征所得税10—40%的规定已经失去实际意义。因此,自征收1957年度所得税时开始,取消这项减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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