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抵押制度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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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成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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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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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 言在交易关系中,债务人有可能不履行债务。此时,债权人虽然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采取这种方式也无济于事。而且,根据债权人平等原则,每个债权人只能就其在债务总额中就所占债权之比例获得偿还,因此债权人在实现债权之前,就应当考虑确保债权取得的手段,此种手段是为担保。由于各国立法例的不同,担保的种类也不尽相同。如中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日本《民法》第二编(物权编)则规定有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和抵押权四种,谓之“担保物权法”。但抵押制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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