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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间房屋的赠与不能成立
摘    要:[案情简介] 原告人陆泗夫有砖瓦木结构房屋四间。抗战期间因其堂兄陆三郎被日寇杀害,房屋被烧毁,寡嫂陆朱氏及四个女儿无处安身,即将自己的四间房屋暂借给其母女居住。解放后,陆泗夫一家离开故乡去上海谋生。嗣后,陆朱氏的三个女儿先后出嫁,唯四女儿陆红英与扬忠明结婚后与母亲陆朱氏共同居住生活。一九七八年八月陆红英病故,陆朱氏与扬忠明订立协议书,将陆泗夫借给她的四间房屋产权归扬忠明所有。一九七九年陆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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