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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再探析——以巴县档案中的坟产讼案为中心
作者姓名:魏顺光
作者单位:广东惠州学院,广东惠州516007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清代中期坟产争讼问题研究——基于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11YJCZH181)
摘    要:在清代的民事审判中,官府并非严格依照《大清律例》,而只是参照了《大清律例》的基本原则。《大清律例》中的相关规定除了具有参照作用外,还具有威慑作用和原则的指引作用。同时,由于民间习俗得到司法认同,官府在审断中还需考虑"天理"和"人情"等因素,州县官通常将"情、理、法"作为一个"整体性"原则来考量具体案件。因此,清代的民事审判不是黄宗智所谓的严格"依据律例进行判决",也并非滋贺秀三所言的"依据情理"进行"教谕式的调解",应该从"法律多元"的视角来考量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

关 键 词:民事法源  大清律例  民间习俗  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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