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再探析——以巴县档案中的坟产讼案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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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顺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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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惠州学院,广东惠州516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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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清代中期坟产争讼问题研究——基于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11YJCZH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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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清代的民事审判中,官府并非严格依照《大清律例》,而只是参照了《大清律例》的基本原则。《大清律例》中的相关规定除了具有参照作用外,还具有威慑作用和原则的指引作用。同时,由于民间习俗得到司法认同,官府在审断中还需考虑"天理"和"人情"等因素,州县官通常将"情、理、法"作为一个"整体性"原则来考量具体案件。因此,清代的民事审判不是黄宗智所谓的严格"依据律例进行判决",也并非滋贺秀三所言的"依据情理"进行"教谕式的调解",应该从"法律多元"的视角来考量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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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法源 大清律例 民间习俗 情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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