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错误不宜作为再审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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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杰,孙鹏雷,夏培宁.管辖权错误不宜作为再审的理由[J].法制与社会,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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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杰 孙鹏雷 夏培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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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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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终于面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将"管辖错误"列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为我国一项独创,该规定有其合理性和进步性,但其作为再审的理由值得商榷,本文从几个方面论证了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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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管辖错误 再审既判力 司法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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