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管辖权错误不宜作为再审的理由
引用本文:孟杰,孙鹏雷,夏培宁.管辖权错误不宜作为再审的理由[J].法制与社会,2009(16).
作者姓名:孟杰  孙鹏雷  夏培宁
作者单位: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摘    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终于面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将"管辖错误"列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为我国一项独创,该规定有其合理性和进步性,但其作为再审的理由值得商榷,本文从几个方面论证了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的理由。

关 键 词:管辖错误  再审既判力  司法效率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