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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备案管理的前置程序 摘自《关于上海自贸区建设对法律服务业影响的思考》
作者姓名:盛雷鸣  彭辉  史建三
摘    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在中国投资需要经过不同级别的政府机构核准。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上海自贸区将在投资项目管理环节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和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并停止实施国务院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应行政审批事项。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管理环节,对鼓励类、允许类和先行开放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取消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相应停止实施涉及的三件行政法规规定的22项行政审批。上述两个环节以及其他的环节和重点领域中,将确需保留的对外国投资者的特殊准入限制措施,列为“试验区外商投资例外管理措施表”,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根据商务部的调查,采用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

关 键 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备案管理  法律意见书  法律服务业  前置程序  清单  负面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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