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落实混合标准认定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这是一个学界尚未深入研究的问题。借鉴实务经验,在医学标准方面,司法人员应围绕ICD-11,审查行为人是否为精神病人。若能认定行为人不是精神病人,则可认定其精神状态正常。如果行为人是精神病人,则需根据法学标准,判断其辨认、控制能力情况。此时,司法人员可依据行为选择能力、临场应对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先行判断精神病人的控制能力情况。如果精神病人具有控制能力,司法人员再依据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现实动机、是否认识行为性质、是否知晓行为结果,判断其辨认能力情况,并依据辨认、控制能力的具体情况,得出精神病人责任能力如何的相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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