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国古代的"刑罚得中"原则是中庸方法论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彰显了古代中庸之道的"用中""时中"和"中和"的方法论智慧。在中国古代,无论是深受儒家思想浸润的司法官员还是视司法为王朝统治重要力量的君主,都非常重视法律领域"刑罚得中"的实现。由于所处时代的不同,承载古代人本主义的"刑罚得中"与承载近现代人权思想的罪刑均衡原则固然旨趣不同,但是二者在技术层面的精髓是一致的,即刑罚是一把双刃剑,必须追求刑罚的适当性,技术层面的这种精髓承载着不同时空下的人们对刑罚功能和刑罚规律的理性认知。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古代的"刑罚得中"还是近现代的罪刑均衡的实现都会遭遇相同的难题,即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适度约束。在中国古代,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自由裁量适度约束机制,一方面,通过细密、具体的规范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严格控权,防范其负面效应的产生;另一方面,通过完备的配套制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适度放权,并且通过一定的机制引导、激励法官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保障其为实现量刑公正发挥积极的效应。这为当下我国正在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如何处理量刑规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提供智识上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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