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律师既可能是滥用诉讼程序行为的策划者、参与者和实施者,也可能是滥用诉讼程序行为的重要防治机制。在我国滥用诉讼程序治理机制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应当充分认知律师在滥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在实行任意代理的民事诉讼中,区分并明晰律师在滥用诉讼程序中的责任,构建并完善包括程序法责任、律师职业伦理责任、民事实体法责任和刑事法责任在内的多层次责任承担机制。重新审视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重要修正机制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对于滥用诉讼程序治理的作用机理,并逐步探索在民事诉讼中渐进式导入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以期发挥律师强制代理对于抑制滥用诉讼程序、促进诉讼、减轻法官释明和实质性保障当事人诉权的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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