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19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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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恩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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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决定,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的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在196年办理。目前正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进入高潮的时期。在这一新形势下进行选举工作,应该使人民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社会主义民主教育,更加激发起参加国家建设和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并且使国家机关补充新生力量,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前进。现在,对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在今年内进行的选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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