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受到损害,赔偿金与保险金可以兼得 |
| |
作者姓名: | 司月中 |
| |
摘 要: | [案情]2003年8月24日,张某放学骑自行车回家,靠左边行驶,与迎面靠右边骑自行车的尤某相撞,造成左肩锁骨完全性骨折,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四甲级,花去医疗费8500元,尚需继续治疗费1500元。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尤某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1万元。起诉前,张某已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领取了赔偿金5500元。被告辩称:原告靠左边骑车违反交通规则,即使其有责任也应先扣除张某己领取的保险理赔款之后再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靠左边行车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但张某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能扣除,…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