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外伤致假性动脉瘤在法医学鉴定中比较少见,在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中对外伤致假性动脉瘤也没有明确条款规定,故对损伤程度的评定比较难以掌握。笔者就最近碰到的一起交通事故致胫前动脉假性动脉瘤案例,谈谈个人的观点。 王某,男,35岁。1997年7月2日凌晨3时许,王某驾驶二轮摩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而来的电屏车相撞致伤,遂被送往当地医院就医。当日门诊病历记载:右小腿上段前侧有一4cm长创口出血,深达骨膜,创口周围组织均挤压、移动,腓肠肌区肿胀明显,X片证实右胫骨上段开放性骨折。后又转上级医院治疗,当日上午9:30在局麻下行右胫骨上段开放性骨折清创缝合术,并行右下肢石膏托外固定,27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胫骨上段开放性骨折。伤后1月余,王某发现右小腿肿块而再次就医,门诊诊断为右胫前动脉假性动脉瘤而收住院,并于当日上午行右径前动脉假性动脉瘤切除术,断端结扎,术后伤口愈合好,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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