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及时掌握全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情况,及时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行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每日情况通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4月20日开始,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于每日16:00前,应将本地区当日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电话:63601886,69016912,传真:69016912,63855153)。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还应将上述情况报送市卫生局(电话:67706556,传真:67706786)。交通、民航、铁路、港口等部门于每日16:00前,应将所辖卫生检查站、留验站当日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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