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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起诉应借鉴“二审终审”和“上诉不加刑”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的制度,这有利于对免予起诉的监督和把关,但在实践中下级检察机关产生依赖思想,“反正需上级审批”,而负责精神不足,且增加了免予起诉的审理程序和工作负荷。依笔者之见,若能借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审终审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更好。即被告人、检举人对免予起诉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原免予起诉决定不应视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而应以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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