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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之认定标准分析
作者姓名:彭小娜  袁辉根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被告前程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该公司自成立起便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两名股东,即陈理华与罗华恩,陈理华为公司董事,罗华恩为监事。陈理华、罗华恩各登记有公司50%的股份。2008年4月,罗华恩因怀疑陈理华私作账目,侵吞公司财产,遂自行带领相关

关 键 词:股东会决议  重大损失  经营管理  公司解散  股东利益  认定标准  隐名股东  公司法  司法解释  司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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