眶壁骨折损伤程度鉴定分歧现状及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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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学博 丁春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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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省高校证据鉴识重点实验室;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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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去除了相对不合理的条款,使得损伤程度分级更为细化,充分体现了标准的法律性和适用性,并增加了可操作性。为了配合《标准》的顺利实施,2013年10月,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1](以下简称《释义》)发行,2013年11月,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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