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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后中止的理论分析
作者姓名:
王欢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
摘 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既遂成立后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成立指行为人实现了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犯罪过程是行为人实现其全部主观罪过内容的连续过程;犯罪结果是行为人主观罪过内容的全部、最终实现;"损害"是犯罪结果出现前的犯罪过程中所造成的未达到犯罪结果程度的损害。因而,既遂后能够成立中止的行为不应仅仅认定为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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