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第36条的撤销监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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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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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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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总则》第36条对于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撤销是全有或全无的选择,非此即彼的判决结果恐无法有效平衡被监护人利益保护与维持监护关系稳定之间的关系,无法应对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实践中侵害未成年子女特有财产、损害子女权益的状况频发,救济途径有限。可借鉴域外经验,设立监护职责部分撤销制度;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人身监护职责和财产监护职责的具体内容,从财产监护职责入手,确立出具财产目录和财产管理汇报制度,并完善法院主动审查机制,确保监护职责撤销与调查评估、心理干预、社会观护、案后回访等机制稳妥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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