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理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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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泰山.以法理官[J].共产党员(沈阳),20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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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泰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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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治国必先治吏,纵观历史,历代统治者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都非常重视官吏的管理,并在管理官吏的过程中,制定了很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百官的行为。最早的相关法律,可追溯到尧、舜、禹时期,所谓的"皋陶之刑",即"昏、墨、贼,杀"。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是指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夏代沿袭"皋陶之刑",并对此加以确认,规定犯有"墨"即贪污的官员都要处以极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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