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基本刑事政策具有合理性。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刑法对其应当予以特别对待,教育刑论正是契合了这一点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在刑法视阈下解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可以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之"教育"与"惩罚"作规范的理解。刑罚的本质在于惩罚,因此,教育刑观念下的"教育"并不必然导向出罪或轻刑,应当在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经验,该轻则轻,该重则重。报应刑具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惩罚为辅"表明刑罚报应观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是必要的,但不可被过分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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