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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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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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闽政办[2008]9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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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福建省 业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个体工商户 劳动保障 政府办公厅 指导意见 雇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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