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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共犯与教唆个犯
作者姓名:刘鹏  冷静
作者单位: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教研室(刘鹏),湄潭县经协办(冷静)
摘    要:在我国刑事法律当中,有多处关于犯罪的教唆行为的规定,如刑法第26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2条第4款:“利用、教唆朱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第7条第1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条第3款:“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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