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引用本文: | 无.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J].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 0(2): 41-42 |
| |
作者姓名: | 无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摘 要: | 京人社劳字[2020]11号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关 键 词: | 医疗期 劳动关系稳定 劳动合同 最低工资标准 行政审批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疫情防控 集体合同 |
Circular of Beijing Municipal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Security Bureau on Maintaining Stable Labor RelationsDuring th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of the NovelCoronavirus Pneumonia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