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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履行方式的选择
作者姓名:张丽丹  陈立烽  朱建芳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中,法院判决赔偿责任人支付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通常较高,且一般都采用一次性赔偿方式。但是,要使该赔偿金从纸面判决走向行动落实,时常存在现实困难。那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履行方式是否要考虑赔偿责任人的一次性支付能力?是否要结合赔偿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及经营状况?是否要设置严密的监督程序,以保障其得到有效履行?笔者认为,构建多样化的责任履行方式,已势在必行。

关 键 词:主观过错  履行方式  赔偿金  现实困难  一次性支付  生态环境服务  监督程序  功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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