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王某行为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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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延达,庄洪江.谈王某行为的定性[J].人民检察,19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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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延达 庄洪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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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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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王某的行为应当是犯罪行为犯罪是达到一定度(量)的危害社会(质)的行为,即犯罪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达到一定程度需要用刑罚子以规制的行为。换句话说,犯罪行为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其基本属性仍然是违反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行为。从只角度讲,我们说一行为系违反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案由律的行为,但不能由此否认该行为是犯罪行为。恰恰相反,只有一行为系违反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行为,该行为才可能成为犯罪行为。在非法占用(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等)、占有(贪污。侵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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