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丢东西,应由谁来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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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客运车案例:王某乘坐客运车回家,随身携带一台价值为1000元的相机。王某上车时随手将相机放在行李架上。当到站时,王某发现相机不翼而飞。他四处寻找未果后与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要求汽车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汽车公司以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说法:根据《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从购买车票到坐上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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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作人员 汽车公司 合同法 客运车 拒绝赔偿 承运人 损害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 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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