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目的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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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宇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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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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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刑法法条规定有区别是有其意义所在的。信用证诈骗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长期骗用的行为,由于其侵犯了银行对资金的使用权,使银行无法行使处分权等其他所有权权能,从而实质上导致对银行资金所有权的侵犯,应当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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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用证诈骗 主观目的 非法占有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3)05-004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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