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罪初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回扣问题的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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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兆松,杨勤法.商业贿赂罪初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回扣问题的新规定[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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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兆松 杨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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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张兆松),浙江省衢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杨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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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反不正当的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22条又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近年关于回扣的合法与非法、有利还是有害、允许抑或限制的大争论划上了句号。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规定是摆在广大刑法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就商业贿赂罪的有关问题略际管见。根据《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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