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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未定期限债权为客体的分析路径
引用本文:孙学致.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未定期限债权为客体的分析路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5).
作者姓名:孙学致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讲师,博士研究生。邮编:130012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林大学筇川良一优秀青年教育基金项目成果之一
摘    要:现行民法以“权利被侵害时”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在适用于未定期限债权时 ,其效果与诉讼时效制度限制权利的功能不甚契合 ,在法技术上亦欠完善和周延。比较而言 ,以“请求权可以行使时”代替“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较好地解决现行法的问题 ,是更好的立法选择 ,但必须同时对未定期限之债的清偿期规则进行修改 ,将债权可以行使的基础定位于客观标准而非债权人意志之上 ,才能从根本上贯彻“行使论” ,避免重蹈现行法的覆辙。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 ,本文就未来民法典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规则应规定为 :“诉讼时效期间从请求权可以行使时起开始计算” ;第二 ,未定期限之债的清偿期规则应规定为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但是 ,根据债的性质或诚实信用原则不宜立即要求债务人履行的 ,债权人应于必要期间经过后请求”。

关 键 词: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未定期限债权  权利被侵害时  请求权可以行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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