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研究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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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振兴 邓斌 范德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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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吴振兴),吉林大学法学院 刑法学博士(邓斌),吉林大学法学院 教师、刑法学博士研究生。邮编:130012。(范德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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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形态是重大且深邃的刑法理论课题,其研究状况不仅反应刑法理论的成熟和完善程度,而且直接关涉实践中对具体个罪准确有效的认定。比如刑法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未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确认其是否为目的犯就对某些行为罪与非罪的判定起着决定性的影响。犯罪形态是刑法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它不仅是刑事立法的产物,更是理论的归纳与升华,因而犯罪形态理论是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不可或缺的纽带和桥梁,亟需进行系统深入的梳理。犯罪是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因而研究犯罪样态的犯罪形态理论体系本身也是开放的,不断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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