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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以辅律 非以代律——谈《清史稿·刑法志》律例关系之说的片面性
引用本文:吕丽.例以辅律 非以代律——谈《清史稿·刑法志》律例关系之说的片面性[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作者姓名:吕丽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邮编:130012
摘    要:《清史稿·刑法志》夸大了清代律与例之间的冲突 ,一味抬高了例的地位 ,认为例优于律 ,甚至“以例破律” ,“以例代律” ,而律则“多成虚文”。本文引证史料 ,对此观点提出质疑 ,论证了律为主导 ,“以例辅律”才是律例关系的主流。

关 键 词:《清史稿·刑法志》  律例  律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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