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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话语
摘    要:“赃款公用”不能免责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在受贿过程中,将部分财物在案发前已全部以单位名义用于帮助下岗工人过年、支援贫困乡镇水利建设等,引发了“余斌将私受钱用于公务是否属于受贿”的激烈争议。陈爱和在《新安晚报》发表文章认为,受贿者做了“好事”,不仅意味着将非法收入捐赠慈善事业,还意味着通过“无偿付出”,也朝自己脸上贴了金。这种“挂羊头卖狗肉”,一方面因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祸害,另一方面又要借机捞取美名,实乃双重不义。对于“私受钱财用于公务是否属受贿”的争议或怀疑,其实是一种只要目的正当就可以不顾手段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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