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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促成执行和解在民行检察中的运用
引用本文:叶白灵,刘照文,王秀芹.试论促成执行和解在民行检察中的运用[J].法制与经济,1998(1).
作者姓名:叶白灵  刘照文  王秀芹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叶白灵),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刘照文)
摘    要:促成执行和解,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已生效但尚未执行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现虽有错误但不需要或不足以提出抗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结案。它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监督法律实施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结案方式,因法律对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它进行探讨。一、促成执行和解的特点 (一)必须是尚未执行的民事申诉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方已经申请或尚未申请执行的案件;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服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愿执行,或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无法执行。已经执行的案件,则没有和解的必要和可能。 (二)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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