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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摘    要:(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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