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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及民事责任的确定
作者姓名:张丽燕
作者单位: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正> 近年来,国内新闻侵权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这完全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说明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社会生活的逐步民主化、法制化。当然在正常的采访和报道中,必须处理好行使新闻批评自由即舆论监督与保护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就会构成新闻侵权,酿成纠纷,形成诉讼,承担赔偿责任。一、新闻侵权的界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条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有关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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