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罪及其借鉴——兼论《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之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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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红星.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罪及其借鉴——兼论《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之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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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红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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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唐律疏议>规定了官员家人受贿罪.官员家人受贿罪在唐律中有十个罪名,犯罪主体是官员家人,犯罪行为包括受财、乞物、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等行为.刑罚包括对家人的刑罚和对官员的连带刑罚,两者均比官员受贿的刑罚要轻.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罪的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有许多不同点,但也有相通之处.唐律对官员家人受贿罪的犯罪行为规定得细致周详,而且追究家人受贿的官员的连带责任,这对于完善现行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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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家人 关系密切人 连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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