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碰瓷”致同伙死亡案应定敲诈勒索罪(预备)——对一起疑难刑事案件的分析
引用本文:李金明. “碰瓷”致同伙死亡案应定敲诈勒索罪(预备)——对一起疑难刑事案件的分析[J]. 法学杂志, 2009, 30(1)
作者姓名:李金明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81
摘    要:行为人欲通过"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之后向对方勒索钱财,不料却致同伙死亡的案件应当如何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勒索他人财产,客观上又实施了制造勒索条件的预备行为,因而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又因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不慎导致同伙死亡,所以,又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敲诈勒索罪(预备)定罪处罚。

关 键 词:敲诈勒索罪  犯罪预备  交通肇事罪  想象竞合犯  

Confederate Death Caused By Deliberate Traffic Accidents Should Be Characterized As Crime Of Extortion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