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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广告代言人之法律责任——兼评《食品安全法》第55条
引用本文:宋林.论虚假广告代言人之法律责任——兼评《食品安全法》第55条[J].法制与社会,2011(1):72-72.
作者姓名:宋林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2008年9月爆发的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最终促成了《食品安全法》的迅速出台.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规定个人在虚假广告中需与生产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围绕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的责任问题及新法中对于个人责任的规定作简要探讨。

关 键 词:虚假广告  代言人责任  归责原则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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