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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份共有中的若干问题
作者姓名:任倩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按份共有人的分管部分的出租和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于应有部分的出租和设定用益物权,分管部分和应有部分都允许出租和就其设定用益物权,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进一步证明应有部分的内容、性质及效力与所有权无异.同时探讨了应有部分出租和就其设定用益物权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按份共有  分管部分  应有部分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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