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6年立法会通过《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后,议员梁国雄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指控立法会《议事规则》第57(6)条违反基本法。从法律解释的方法来看,《议事规则》第57(6)条不抵触基本法,而且还切合《基本法》第74条的立法目的,符合基本法关于政制体制的设计原则和精神。香港法院受理并裁决梁国雄司法复核案,尽管符合法治精神,但司法介入立法机关内部事务的方式未必是最妥当的。法院对涉及十分政治化的宪法复核的案件应当保持“司法克制”或者“司法自律”。法院在程序上对该起司法复核案作出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予以驳回是较好的处理方式,否则可能会导致带来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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