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占罪中“拒不退还”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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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煜枫 曲德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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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辽宁大学法学院,124010 2.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1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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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21日,亨通公司委托捷运公司,向锦州移动公司托运光缆16盘(价值人民币21万元).捷运公司找到从事货运业务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以其真实的姓名、身份证、车号、联系电话与捷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书>,当日驾货车将16盘光缆拉走.运输途中,王某觉得捷运公司不合理收费太高,"扒皮"太多,但是给的运费太少,心理不平衡,产生了将该车光缆扣下的念头,遂将该车光缆藏匿,准备卖掉,后因没有买主而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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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拒不退还 侵占罪 移动公司 行为 货物运输 犯罪嫌疑人 不合理收费 货运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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