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的本质及其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兼论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意蕴 |
| |
引用本文: | 于改之.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的本质及其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兼论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意蕴[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5). |
| |
作者姓名: | 于改之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邮政编码:250100 |
| |
摘 要: | 相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而言 ,先行行为属于第二层面的概念 ,即它仅限于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来源时才有研讨的价值。受阿明·考夫曼 (ArminKaufmann)“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规范伦理观点的影响 ,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曾经受来自各方的狂轰烂炸 ,并且迄今未曾消停。唇亡而齿寒 ,与此相伴的先行行为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各家“关注” ,尤其是个人权利大放异彩的今天 ,诸如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来源或曰根据 ,先行行为负有作为义务的条件 ,先行行为的外延或者范围等等 ,不一而足。“一切立法者所面临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