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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孙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1):43-47.
作者姓名:孙力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摘    要:我国刑法第402条规定的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私情、私利,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此前,对这类行为以1979年刑法第188条规定的佝私舞弊罪论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利润,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邪门责令纠正;拒不…

关 键 词:刑法  第402条  徇私舞弊  刑事案件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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