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犯罪嫌疑人曹某系一企业承包人 ,96年 1 1月与某市工行信用卡部签订牡丹卡代缴电话费的协议 ,并办理有关手续。曹在使用过程中于 97年 7月出现超限额透支 ,为此工行信用卡部多次催要 ,并告知要停机 ,曹答复待有钱就缴 ,请求不要停机 ,工行信用卡部遂继续为其代垫电话费 ,至 1 1月透支 1 436 6元 ,经工行催缴仍不缴 ,97年 1 2月初工行与公安局联合发出催缴通知书并停机 ,97年 1 2月底曹外出 ,至 99年 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追回了曹透支款连本带息 2万余元。在对犯罪嫌疑人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认识上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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