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滥用职权罪从 1 979年刑法典的玩忽职守罪分离而来。现行刑法典以一条两款之形式 (第 397条第 1、2款 )规定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的情形。① 关于滥用职权罪 ,学界争议纷陈。理论的微小偏差导致司法实务中执法的任意与悖谬。因此 ,结合立法与司法实践 ,学理探究滥用职权罪的诸多争议问题 ,对澄清理论认识 ,指导司法实践都极具意义。一、“重大损失”及滥用职权罪客体认识(一 )“重大损失”———客观超过要素抑或客观处罚条件刑法典第 397条规定 ,重大损失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滥用职权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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