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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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廷光 皮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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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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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计算机技术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在信息处理、传输方面已经达到相当完善和实用的高度。计算机及其互联网尤如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犯罪者提供了高超的技术手段和广阔的作案空间。不法分子不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犯罪,而且还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使许多古老的犯罪带有信息时代的特点。就盗窃罪而言,现行《刑法》分则以第264条为基础,同时将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第265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第196条第3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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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计算机犯罪 盗窃罪 电子资金 电信服务 软件考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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